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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应该怎么办?是忍气吞声,还是奋起反抗?其实法律已经赋予了我们采取一定措施反抗不法侵害的权利,既然有这样的权利,我们就应当利用起来,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如果有能力去反抗的话就应该去做出反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我们如何采取反抗措施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法律赋予我们反抗不法侵害的权利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进行了解。汪天佑与汪某某同住一个村,本来两家相安无事,但汪某某家里修房子时,两家人却起了矛盾,为此两家人甚至闹到了村委会,在村委会的调解下,两家人勉强和解。
但汪某某却不服气,2022年8月6日晚,汪某某带着自己的两个女婿一起来到汪天佑家里,打算找他的麻烦,起初汪某某并未露面,而汪天佑不认识汪某某的两个女婿,见他们找上门来,汪天佑便问两人是干什么的,可两人并没有回答,因此汪天佑就没有开门。
而两人却强行踹开汪天佑家的纱窗门,汪天佑因躲避不及被门撞伤了面部,随后汪某某现身,与两个女婿一起试图对汪天佑进行殴打,情急之下,汪天佑随手抓起一个铁制摩托车减震器,随后将三人打退,经过鉴定,三人中一人属于轻伤一级,一人属于轻微伤,而汪某某因为比较靠后,并未受到伤害。
事后,汪某某认为汪天佑将他的两个女婿打伤,且其中一人的伤势达到了轻伤一级,属于故意杀害罪,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汪天佑对此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但最后法院认为汪天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免责。
那么法院作出这个判决有何依据?那么我们就结合案情来看一看,为何汪天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构成主要分为如下五个要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在本案中,汪某某等三人因为民间纠纷意图对汪天佑进行殴打,如果汪天佑不进行反抗,那么他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而人身安全是每一个公民都拥有的合法权益,汪天佑此举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所以符合这一要件。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当时汪某某带着两个女婿在与汪天佑不相识的情况下,趁着天黑强行破开汪天佑家的大门,且闯入其中,这其实就属于非法入侵民宅,是一种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自然就属于不法侵害,而且汪某某等三人还意图对汪天佑进行殴打,这同样属于与不法侵害,因此汪天佑作出反击行为就符合这一要件。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其实很明显,汪天佑是在汪某某等人强行闯入时作出的防卫行为,自然就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防卫措施。
四、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当时,强行闯入汪天佑家的是汪某某的两个女婿,且意图对汪天佑进行殴打的也是他们,而在汪天佑的防卫行为中受到伤害的也只有汪某某的两个女婿,汪天佑并没有对汪某某采取任何防卫措施导致其受到伤害,所以他的行为就符合这一要件。
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法律中其实并未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量化的规定。一般来说,都是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在本案中,汪天佑为了防止自己遭到侵害,采取防卫措施时导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实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如果他不采取措施,那么他将受到的伤害必定是超过这一程度的,而且对方有三人,汪天佑利用工具进行防卫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汪天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人的判读能力会因此下降,所以采取的防卫措施就更容易超过限度,为此,法律中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叫做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只有在上述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发生时,这一防卫行为才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采取的防卫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巨大的伤害的,行为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处罚会有所减轻。
针对可能存在的不法侵害,法律赋予了我们反抗的权利,但在实际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注意防卫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当然,在某些危急情况下,我们或许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也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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