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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你知道有哪些吗?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或许你会觉得国家安全离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但却是与我们的息息相关的,我们每个人都要为守护我们的国家安全,遵纪守法,避免落入圈套陷阱,下面给大家介绍下危害国家安全所涉及到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以及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4、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及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6、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行为及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7、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8、间谍罪:间谍行为且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10、资敌罪: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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